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我所王文萍律师近日就成功代理了一起关于婚姻无效的案件。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8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黄某某在怀孕期间精神病发作致使孩子流产,于是原告希望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王文萍律师得知情况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婚前被告黄某某并未告知原告彭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一级伤残,且对后代影响较大,是不宜结婚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无效。
于是我所王文萍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被告黄某某辩称,1.原告彭某起诉状提到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被告黄某某精神状况良好,有清醒的意识,对她的婚事能做出决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有结婚的意识;2.原告彭某提到被告黄某某精神病发作,被告黄某某第一次怀孕并未发病,撞车后第一次流产后,没有进行正常月子,而继续发生夫妻关系并再次怀孕,因被告黄某某怀孕期间经常吃药,后原告彭某多次催促离婚,逼迫被告黄某某流产;3.被告黄某某父亲婚前已告知原告彭某女儿有精神病,原告彭某曾签字同意治疗女方的病情。综上,被告黄某某是通过正常婚姻登记流程,并经过感情培养登记结婚的,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王文萍彭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为证。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黄某某是否患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精神病及婚后有否治愈。被告黄某某在2013年4月22日的残疾证载明患有一级精神病,本院认定被告黄某某婚前患有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而导致本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前完全可以从被告黄某某的常态判断被告黄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病,而放任成就这起无效婚姻,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原、被告的婚姻自始无效。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通过此案,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还是要告诫大家,婚姻的确是两个人自由恋爱的结合,但是婚姻不只在感情上要结合,也必须要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然一时冲动结婚,事后才后悔,导致不好的后果对双方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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